我心中常想,如何讓學校的教育成為卑南人成長的一部分,而不是兩個反方向的教育。
三星物產是集團旗艦公司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的主要股東截至去年9月底,李氏家族及相關實體持有三星電子20.7%的股份。
韓國一些最大的企業集團至今仍被其創始家族掌控,長期以來,韓國民眾遊走於對財閥爆出的諸多醜聞感到憤怒,又不得不認可這些企業家族對國內經濟多有貢獻的情緒之中。三星物產是集團旗艦公司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的主要股東。李在鎔否認有任何不法行為,宣稱他和其他前高階主管是因相信合併案有助股東受惠而推動。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路透社》報導,韓國檢方去年11月要求法院判處三星集團(Samsung Group)會長李在鎔5年有期徒刑。
(中央社)韓國三星集團會長李在鎔因在2015年三星子公司80億美元合併案中涉及會計詐欺和操縱股價,去年遭檢方求處5年徒刑,但首爾法院今(5)日宣判,李在鎔無罪。法院這項判決讓李在鎔免於再次入獄,他先前因賄賂韓國前總統朴槿惠友人被判有罪,於2017至2021年間合計坐牢18個月。又泓順投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之董監事均不相同,亦無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之情形。
Photo Credit:陳椒華 本次事件關鍵者為榮盛投資及泓策投資。並基於以上理由部分立委認為三立相關人持有27%泓順投資股份,分別是榮盛投資持股15%,以及振華投資間接持股12%(48% x 25%=12%)。泓順投資的自然人股東,不可以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立委認為於2020年間持有中嘉的泓順投資其上層股東有所變動,而泓順投資之股東為:榮盛投資持股15%、泓策投資持股25%、弘倉公司持股10%,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持股50%。
當時適逢選舉,批評者有其政治考量,NCC回應上又沒有正本清源的說清楚問題何在,故此議題雖廣受熱議,然多數評論均非以法制為角度出發,甚為可惜。又依據目前立委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推斷榮盛投資、振華投資是否可以直接或間接控制泓順投資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再者,從圖表可之泓順投資並無自然人股東,所以本案重要的問題在於「泓順投資是否有關係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 如有,則泓順投資違反該附款,如沒有,泓順投資則未違反該附款。如何理解附款內容? 前述附款內容,如果進一步解釋的話可以分為以下兩部分: 泓順投資的關係企業,不可以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發生了什麼事? 中嘉為我國前幾大的有線電視系統聯盟,我國有線電視因為「事實先存在,法律後制訂」,又因為有線電視鋪設纜線的事實建置成本等問題,絕大部分都是「一個區域一間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多個地方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經營者為同一人,而逐漸形成五大有線電視系統聯盟的局面。」再依據369-3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然而榮盛投資、振華投資之股份相加亦未達泓順投資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這個附款文義上規範的是「泓順投資之直接股東」,無法直接從附款文字認為泓順投資的上層股東也受到本附款規範。自去年底開始,因立法委員質疑三立集團控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中嘉27%股份,因而中嘉違反2018年底NCC允許當時經營者將股份轉讓給中嘉之許可處分中的附款。2010年後中嘉開始尋求買家,許多知名財團均傳出有意入主中嘉,但均未完成交易。
於2018年底NCC許可外商將中嘉股份轉讓與泓順投資之行政處分中,NCC添加的附款負擔之第3項「維護公共利益」中有訂定「非經本會核准,參與投資受讓人事業之關係企業或自然人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有論者認為榮盛投資之股東的上層股東是與三立集團有關之自然人。」 中嘉已經違反了該附款嗎? 依據先前立委提出圖表,泓順投資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之間無相互持股關係。
因此主要要檢視的是泓順投資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是否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又依據369-2條:「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2000年後我國進入有線電視狂飆年代,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獲利豐厚、穩健、且現金流穩定,已至多有外資參與與運作,中嘉也有相同的狀況。作者依據先前立委製作圖表得知,泓順投資持有中嘉100%股份,而泓順投資上層之100%持股母公司為泓勝投資,泓勝投資上層之100%持股母公司為泓策創業投資等。「關係企業」有其法律上的定義,依據公司法369-1條,關係企業為「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立委因此質疑振華投資是為了三立相關人而代為持有股份。
即便中嘉違反附款的話,三立會受罰嗎? 本文一再強調的是,這個事件中不是「中嘉或三立有沒有違法」的問題,因為對於此事並沒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直接限制或規範。在法律上「股東」與「關係企業」是不同的概念,立委質疑者為榮盛投資、振華投資可能有三立相關人的持股,若要認定泓順投資是否違反附款,則需檢視榮盛投資、振華投資是否為泓順投資的關係企業。
後於2018年宏泰集團以公益基金之資金進駐中嘉」 中嘉已經違反了該附款嗎? 依據先前立委提出圖表,泓順投資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之間無相互持股關係。
如何理解附款內容? 前述附款內容,如果進一步解釋的話可以分為以下兩部分: 泓順投資的關係企業,不可以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自去年底開始,因立法委員質疑三立集團控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中嘉27%股份,因而中嘉違反2018年底NCC允許當時經營者將股份轉讓給中嘉之許可處分中的附款。
「關係企業」有其法律上的定義,依據公司法369-1條,關係企業為「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即便中嘉違反附款的話,三立會受罰嗎? 本文一再強調的是,這個事件中不是「中嘉或三立有沒有違法」的問題,因為對於此事並沒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直接限制或規範。在法律上「股東」與「關係企業」是不同的概念,立委質疑者為榮盛投資、振華投資可能有三立相關人的持股,若要認定泓順投資是否違反附款,則需檢視榮盛投資、振華投資是否為泓順投資的關係企業。
」再依據369-3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Photo Credit:陳椒華 本次事件關鍵者為榮盛投資及泓策投資。
有論者認為榮盛投資之股東的上層股東是與三立集團有關之自然人。發生了什麼事? 中嘉為我國前幾大的有線電視系統聯盟,我國有線電視因為「事實先存在,法律後制訂」,又因為有線電視鋪設纜線的事實建置成本等問題,絕大部分都是「一個區域一間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多個地方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經營者為同一人,而逐漸形成五大有線電視系統聯盟的局面。
又泓順投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之董監事均不相同,亦無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之情形。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立委認為於2020年間持有中嘉的泓順投資其上層股東有所變動,而泓順投資之股東為:榮盛投資持股15%、泓策投資持股25%、弘倉公司持股10%,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持股50%。作者依據先前立委製作圖表得知,泓順投資持有中嘉100%股份,而泓順投資上層之100%持股母公司為泓勝投資,泓勝投資上層之100%持股母公司為泓策創業投資等。然而榮盛投資、振華投資之股份相加亦未達泓順投資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又依據369-2條:「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因此主要要檢視的是泓順投資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是否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泓順投資的自然人股東,不可以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
後於2018年宏泰集團以公益基金之資金進駐中嘉。2000年後我國進入有線電視狂飆年代,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獲利豐厚、穩健、且現金流穩定,已至多有外資參與與運作,中嘉也有相同的狀況。
依據該立委提出之資料,目前似乎難以片面認定泓順投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屬「關係企業」。當時適逢選舉,批評者有其政治考量,NCC回應上又沒有正本清源的說清楚問題何在,故此議題雖廣受熱議,然多數評論均非以法制為角度出發,甚為可惜。